內容源自 長清法院
案情簡介
2022年,某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接到投訴舉報,對某診所進行現場檢查,在冰箱冷藏室內發(fā)現“消腫止痛貼藥液”2盒,顯示有效期至2021年11月,即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,對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實施扣押,并制作財物清單。同日,該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立案受理該診所“涉嫌銷售劣藥”案,并開展調查。
經查,某診所在經營場所治療室冰箱冷藏室內有2盒藥品超過有效期,涉嫌銷售劣藥,貨值金額300元,某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經集體討論、處罰告知、充分聽取某診所陳述申辯等程序后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(五)項規(guī)定,最終認定某診所“消腫止痛貼藥液”2盒為劣藥。
某診所銷售劣藥的行為,違反該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“禁止生產、銷售、使用假藥、劣藥”的規(guī)定,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,決定沒收涉案藥品,并處50000元罰款。
某診所不服,認為存放不等于銷售,藥品每次使用均有藥師登記,只有某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證明診所在購進該藥品時藥品已經超期,才能構成銷售劣藥。某診所為此訴至法院,請求撤銷某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。
法院審理
法院經審理認為,銷售是商品流通領域以價款作為媒介物的一種社會關系,即以商品所有權的轉移取得相應的價款為目的的一種社會活動。藥品作為特殊商品,從它生產出廠起,其所有權就開始轉移,進入商品流通環(huán)節(jié)。
因此,《藥品管理法》中有關“銷售”藥品的含義,應解釋為藥品一經進入商品流通渠道,就構成銷售行為,原告認為其僅構成不規(guī)范存放過期藥品的觀點不能成立。
原告作為醫(yī)療機構,將過期藥品與未過期同類藥品一并存放于診所冰箱冷藏室內,被告對該行為認定為銷售,并進而按照銷售劣藥的行為進行處罰,并無不當。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后原告提起上訴,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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